计算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机房安全保密制度(试行)

发布者: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7-28浏览次数:1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计算机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机房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信息资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计算机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机房的安全保密工作,包括机房的物理安全、设备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资产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机房安全保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机房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实验室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实验室人员应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机房物理安全

第五条 机房应设立门禁系统,只允许授权人员进入,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第六条 机房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机房进行全天候监控,记录并保存相关视频资料。

第七条 机房应设立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报警器等,保证机房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 机房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 机房设备安全

第九条 机房设备应按照规定的安装位置进行摆放,禁止堆放杂物,保持设备通风良好。

第十条 机房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 机房设备的使用应遵循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私自改变设备的参数设置。

第十二条 机房设备的使用应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四章 网络安全

第十三条 机房网络应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病毒系统,保障网络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 机房网络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 机房网络应设立合理的权限管理制度,对网络资源进行合理的访问控制。

第十六条 机房网络应设立日志记录系统,记录网络的操作和访问情况,便于安全审计和追溯。

第五章 信息资产保密

第十七条 机房内的信息资产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机房内的信息资产应进行分类和标识,根据不同级别的保密要求进行存储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机房内的信息资产应定期备份和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二十条 机房内的信息资产禁止私自带出机房,必须妥善存放并进行标识。

第六章 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机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机房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机房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机房安全操作规范、设备使用方法、网络安全知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新入职的机房人员应接受机房安全操作规范的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机房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机房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机房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机房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机房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