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计算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者: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7-28浏览次数:1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计算机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保护实验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计算机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所有实验室人员和设备,包括实验室的管理、操作、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面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第二章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的进出管理、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环境和卫生管理等。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应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个人防护,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实验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 实验室人员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清洁。

第三章 安全设备和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应急能力。

第四章 数据备份和恢复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数据备份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建立数据备份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测试,确保数据备份和恢复的有效性。

第五章 安全巡查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安全巡查和检查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巡查和检查记录,并及时报告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提升实验室的安全水平。

第六章 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包括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评估。

第七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和安全负责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安全事故应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时整改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的安全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计算机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过实验室主任和安全负责人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