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管理 条例(试行)

发布者: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7-28浏览次数:1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和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计算机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实验室管理。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是指计算机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为学生、教职工和外部人员提供的开放实验环境和设备。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的管理目标是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开放实验室的准入和使用

第五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经过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和指导,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时,应遵守实验室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实验室的安排和安全要求进行实验。

第七条 教职工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经过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许可和指导,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 教职工进入开放实验室时,应按照实验室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实验和研究,不得擅自更改实验内容或进行未经许可的实验。

第九条 外部人员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经过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审批。

第十条 外部人员进入开放实验室时,应遵守实验室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实验室的安排和安全要求进行实验和研究。

第三章 开放实验室的安全操作

第十一条 学生、教职工和外部人员在开放实验室内应严格按照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和研究,不得违反安全规定进行危险操作。

第十二条 学生、教职工和外部人员在开放实验室内应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和器材,不得私自调整或拆卸设备,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学生、教职工和外部人员在开放实验室内应注意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如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四章 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制定开放实验室的使用计划和安排,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实验设备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教职工和外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学生、教职工和外部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使用权等。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条例的学生、教职工和外部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计算机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过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