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7-28浏览次数:1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设备和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指对计算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的设备、网络、数据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提高实验室的安全水平。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设备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

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由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整理。

第五条 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或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第二章 设备安全检查

第六条 设备安全检查应包括对实验室的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备进行检查。

第七条 检查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完整性、运行状态、防护措施等方面。

第八条 设备的完整性检查应包括对设备外观、连接线路、配件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没有损坏或丢失。

第九条 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应包括对设备的开机、关机、重启等操作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启动和运行。

第十条 设备的防护措施检查应包括对设备的防尘、防静电、防水等措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

第三章 网络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检查应包括对实验室的网络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病毒系统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的内容包括网络设备的配置、运行状态、安全措施等方面。

第十三条 网络设备的配置检查应包括对设备的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配置正确。

第十四条 网络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应包括对设备的连接状态、带宽利用率、流量监控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措施检查应包括对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病毒系统的配置和更新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网络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

第四章 数据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数据安全检查应包括对实验室的实验数据的存储、备份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的内容包括数据的分类、标识、备份和加密等方面。


第十八条 数据的分类和标识检查应包括对数据的保密级别、使用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数据得到合理的保护和使用。

第十九条 数据的备份检查应包括对数据的定期备份和备份介质的存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数据能够及时恢复。

第二十条 数据的加密检查应包括对数据的加密算法、密钥管理等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五章 安全检查报告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制安全检查报告,记录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报告应包括问题的描述、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报告应及时上报给实验室负责人,并进行整改跟踪和督促。

第六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计算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向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计算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