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安全操作条例 (试行)

发布者:学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7-28浏览次数:1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保护实验设备和实验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安全操作条例适用于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安全操作流程和规程。

第四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定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章 实验室设备管理

第五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实验设备应按照规定的位置进行摆放,保持通风良好。

第六条 实验设备的使用应遵循设备的操作规程,禁止私自改变设备的参数设置。

第七条 实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 实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九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网络应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病毒系统,保障网络的安全性。

第十条 网络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 网络应设立合理的权限管理制度,对网络资源进行合理的访问控制。

第十二条 网络应设立日志记录系统,记录网络的操作和访问情况,便于安全审计和追溯。

第四章 实验数据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内的实验数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数据应进行分类和标识,根据不同级别的保密要求进行存储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数据应定期备份和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六条 实验数据禁止私自带出实验室,必须妥善存放并进行标识。

第五章 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设备使用方法、网络安全知识等内容。

第二十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新入职的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的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