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学院党委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会,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孙广路主持并领学。会议学习的主题是:1.逐字逐句深入学习《党纪处分条例》,学习条例修订要点;2.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
会议强调,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发挥优势特长,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理工科大学作出贡献。深刻把握中心组学习的政治性要求,学习条例修订要点,明确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和每位成员的学习计划安排,要求大家按照计划认真开展学习。切实做到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进行研讨。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在参加在政协联组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增强科教兴国强国的抱负,担当起科技创新的重任,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校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前沿阵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学院要继续围绕“人工智能+”“自主可控信息安全芯片”“隐私计算”等优势学科方向,面向黑龙江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领域,聚焦科学前沿有组织的科技创新,培养能胜任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需求的创新人才,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哈理工力量。
在学院相关所属业务领域,要做好与其他高水平大学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借鉴其宝贵经验。做好“有组织科研”,有计划、有规划的组织教师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及奖项,邀请专家来院做前沿研究报告会等。打造科研团队,发挥团队作用和协作精神,利用合力形成高水平成果的产出。了解企业的最新需求,借鉴其他高水平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调整优化课程教学大纲。在人才培养管理方面,查缺补漏,完善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抓人才培养的各个关键环节,高标准严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学院建设、专业建设等工作中,提高站位、准确定位、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质量作为教育的生命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对接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致力于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为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理工科大学贡献力量。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次,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框架结构没变,具体内容修改充实76条,新增16条,共158条,新增内容和修订内容如下:
服务于党的纪律建设:
《条例》第2条和第3条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以及“坚守初心使命”,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条例》第56条中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新增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第54条、第55条中,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57条中,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
服务于党的制度建设:
《条例》新增第57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作出处分规定;新增第85条中,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等情况,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作出处分规定;新增第133条对餐饮浪费作出处分规定,在第150条中新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
服务于党的事业发展:
《条例》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或修改完善、或新增多个条款。其中,第56条新增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处分规定;第126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处分规定;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第132条新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30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新增第135条和第139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统计造假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坚持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同时,新增第131条,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第19条中新增对轻微违纪给予相应处理,不予处分,并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从而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